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王福芝;鞍山添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二審判決書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9-09-16 09:55:00 閱讀:3114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王福芝;鞍山添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二審判決書
審理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遼民終301號
案 由: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遼民終30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楊肅,該社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安,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禹忻,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福芝,女,漢族。住所地:臺安縣。
原審第三人:鞍山添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臺安縣。
法定代表人:卜偉,經理。
上訴人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海城信用社)因與被上訴人王福芝、原審第三人鞍山添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添贏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鞍民三初字第001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海城信用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慶安、被上訴人王福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城信用社的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鞍民三初字第00102號判決,依法改判;停止強制執行。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為:尾號為1028賬戶不構成保證金賬戶,海城信用社對該1028號賬戶內的資金不享有質權,人民法院對該賬戶內的資金無需停止強制執行.故對海城信用社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錯誤,尾號為1028號賬戶是保證金賬號。具體情況如下:一、海城信用社與添嬴公司約定了保證金賬戶。2011年10月20日,海城信用與添嬴公司簽訂了《汽車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約定添嬴公司在海城信用處開立擔保金專戶,添嬴公司將具體擔保業務約定的保證金存入該擔保金專戶,約定未經海城信用同意,添嬴公司不得動用擔保金專戶內的資金。上述協議簽訂后,添嬴公司按協議要求存入了保證金,添嬴公司與海城信用進行了合作。二、海城信用社與添嬴公司針對尾號為1028號賬戶簽訂了保證金賬戶協議,確定了保證金賬戶系質押。1.2015年1月5日,海城信用與添嬴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添嬴公司向海城信用繳存的資金用于擔保車貸的質押保證金,用于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同時,雙方于當日簽訂了《保證金質押確定書》和《保證金賬戶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第三人開立的賬戶231201262109001028(即尾號為1028號)為保證金賬戶,保證金自存入起,不得動用,待添嬴公司在海城信用處所有擔保貸款銷戶方可返還添嬴公司,并同依據合作協議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有任何一方借款人發生逾期貸款時,海城信用有權要求添嬴公司以風險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償還本金及利息,有權無條件扣保證金賬戶保證金用于償還借款人所欠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即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系質押。2.一審法院不應通過詢問海城信用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否認1028號賬戶為保證金賬戶,應以書證為依據。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的(2015)鞍民二初字第12號卷宗內海城信用法定代表人楊肅的詢問筆錄,針對尾號1028號賬戶,稱楊肅說信用社與添嬴公司沒有協議。一審法院這種做法違反了證據適用原則,即法院對楊肅的詢問筆錄屬于證人證言,證人應經出庭質證后,其證言方可采信;另外,對楊肅的詢問筆錄并非針對本案直接獲得,而是在其他案件中所取得,且該筆錄與上述書證相矛盾;一審法院不應憑理事長楊肅的詢問筆錄,認定1028號賬戶不是保證金賬戶,而應以書證為依據。三、1028號賬戶保證金是浮動制,不應以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上下浮動便否認其保證金賬戶的性質。海城信用與添嬴公司已存在質押關系,質權已設立。一審法院查明,2015年1月19日有一筆400萬元的款項從1028號賬戶轉入至4525號賬戶,此筆400萬元款項轉出原因不明。所以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雖然1028賬戶在海城信用社的控制下,但是該賬戶內有幾筆資金的變動并不符合保證金賬戶使用的約定,1028賬戶除了償還貸款的用途之外,還有其他用途的款項變動,說明該1028賬戶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即1028賬戶不構成保證金賬戶。該結論即違背客觀事實又違反法律規定,是錯誤的。依據海城信用與添嬴公司簽訂的《汽車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保證金質押確定書》、《保證金賬戶確認書》的約定,1028賬戶內資金已移交海城信用占有,質權已設立。保證金實行浮動制。依據貸款額度及還款情況保證金是增減的,不應轉回保證金賬戶的資金,就否認保證金賬戶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1028賬戶內資金已移交海城信用社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同時簽訂了《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保證金質押確定書》、《保證金賬戶確認書》,以書面形式簽訂了質押合同。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保證金賬戶是不變的,有變化就違反保證金賬戶特定化的要求,該賬戶即不構成保證金賬戶。顯然,這種邏輯明顯違反保證金實行浮動制及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的事實。綜上所述,海城信用社認為,一審法院在海城信用與添嬴公司約定1028賬戶為保證金賬戶的前提下,否定1028賬戶的性質,否認質押關系已成立、質權已設立的事實,必然導致一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海城信用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實,支持海城信用的上訴請求。
王福芝答辯:1028的賬戶不是保證金賬戶,海城信用提交的《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2015年1月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和《保證金質押確認書》和《保證金賬戶確認書》,三份協議我們認為是虛假的。本起案件的發起是因為在訴訟保全中對添贏公司賬戶進行查詢凍結的時候產生的,2015年2月3日在查詢的過程中有一個細節當法官到海城信用處查詢添贏公司的銀行賬戶(1028)海城信用的工作人員做了手腳在法官等待的期間轉出了幾十筆總額接近160萬元。當法官看到流水以后對海城信用的工作人員進行詢問,當時詢問的是海城信用法定代表人楊肅,楊肅回答的是添嬴公司在海城信用處沒有保證金賬戶。從時間上看補充協議簽訂時間是2015年1月5日,法院保全查詢的時間2015年2月3日。1028內部賬戶通過法官詢問后才提供的,時間上看在結合楊肅的詢問筆錄應該能推定出補充協議及其他協議是補簽的,其目的是想逃避法院的保全行為,同時海城信用在一審中提供1028的賬戶流水在1月5日時發生多筆轉入交易總計是7043168.22元,從補充協議看約定的基礎保證金100萬元,浮動保證金是按照按揭貸款額10%或5%繳存,從當天的流水看并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在2015年1月19日,1028號賬戶向4525賬戶轉出400萬元,這400萬元其中有350萬元從4525賬戶被鞍山市鐵東區法院劃撥走??梢宰C明400萬元及1028賬戶并不是保證金賬戶,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執行。綜上,我們認為1028賬戶不是保證金賬戶,補充協議和兩份協議是海城信用為添嬴公司逃避法院保全而制作的虛假協議。
海城信用社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海城信用社對原審第三人添贏公司在海城信用社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人民法院對該賬戶內的資金停止強制執行;2.判令王福芝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0月20日,海城信用社與添贏公司及案外人臺安縣翱翔運輸有限公司簽訂《汽車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海城信用社為在添贏公司購買車輛并符合海城信用社借款條件的客戶,提供車輛貸款,添贏公司以及案外人臺安縣翱翔運輸有限公司對所有在海城信用社辦理汽車按揭貸款的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負有全程連帶保證責任;添贏公司需在海城信用社開立保證金賬戶,并在協議簽訂之日前,一次性存入保證金100萬元,同時貨運汽車、牽引汽車按新增貸款額5%增補保證金,自卸汽車按新增貸款額10%增補保證金,并設立保證金賬戶專戶管理,每月由海城信用社按存量貸款余額內部劃轉,調至添贏公司基本賬戶;有任何一個借款人發生逾期貸款時,海城信用社有權要求添贏公司以風險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償還本金及利息,有權無條件扣保證金賬戶保證金用于償還借款人所欠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保證金賬戶不受理各種票據、專戶管理、內部劃轉、調劑,每月末由海城信用社按存量貸款余額調整;添贏公司用保證金代償后,要同時補足保證金額度,海城信用社有權單方面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上述協議對應的添贏公司在海城信用社開立的賬戶賬號為23×××25(以下簡稱4525賬戶)。
2015年1月5日,海城信用社與添贏公司簽訂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約定,汽車按揭貸款業務保證金是指添贏公司向海城信用社繳存的用于所擔保車貸的質押保證金,用于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分為基礎保證金、浮動保證金,保證金賬戶開立必須為海城信用社2621內部賬戶,從繳存進賬日起添贏公司無權使用;基礎保證金是添贏公司在協議簽訂次日一次性存入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作為添贏公司在海城信用社所有擔保貸款的質押擔保;保證金自存入起,添贏公司不得動用,待添贏公司在海城信用社所有擔保貸款銷戶后方可返還添贏公司;每月末海城信用社按添贏公司貸款余額計算浮動保證金應繳數額同時進行賬戶核對,差額部分可適當返還添贏公司;本補充協議為海城信用社與添贏公司合作協議的補充,獨立生效,不因雙方合作協議變更而失效,協議終止時間為添贏公司所擔保債務關系全部終止。同日,海城信用社與添贏公司簽訂保證金賬戶確認書以及保證金質押確認書,確定添贏公司在海城信用社開立的保證金賬號為23×××28(以下簡稱1028賬戶),截止2015年1月5日,該賬戶余額為7043168.22元。
2015年1月21日,王福芝作為另案原告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添贏公司、劉德若、趙麗娜民間借貸糾紛。在該案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王福芝的申請,于2015年1月27日到海城信用社查詢添贏公司在該信用社開立賬戶的情況,海城信用社向法院提供查詢回執,該回執載明添贏公司在海城信用社有尾號為4379和4525兩個賬戶,法院于當日將上述兩個賬戶凍結。2015年2月17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到海城信用社要求凍結添贏公司1028賬戶,海城信用社在法院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上寫明“因系統原因內部賬戶無法凍結,現有余額393867.73,在法院執行前余額保持不變(允許余額增加)”。同日,海城信用社給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在執行中,扣劃23×××28賬戶內的款項至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依法能支付給申請人時,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1583589.83元承擔給付責任”。
2015年7月21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2015)鞍執字第170號民事裁定書扣劃1028賬戶內存款1977457.56元至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追繳款專戶。上述存款被扣劃后,海城信用社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審查之后,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鞍執異字第4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了海城信用社提出的異議。海城信用社不服該執行裁定書,于2015年11月17日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另查,原審法院通過調?。?015)鞍民二初字第12號卷宗內海城信用社理事長楊肅所作詢問筆錄,法院在向楊肅進行詢問時要求其向信用社工作人員了解關于1028賬戶變為信用社內部管理賬戶以及對于賬戶內的資金問題信用社是否與添贏公司簽訂過質押協議,楊肅了解后得到的答案是沒有協議。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海城信用社是否對涉案的1028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在設立1028賬戶時海城信用社應當與添贏公司簽訂書面的質押協議確認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雖然海城信用社向法庭提供了《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保證金賬戶確認書》、《保證金質押確認書》,以證明海城信用社與添贏公司是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形式確認1028賬戶是保證金賬戶,海城信用社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但是根據海城信用社理事長楊肅所作詢問筆錄,說明在設立1028賬戶時,海城信用社與添贏公司并沒有簽訂書面的質押協議來確認海城信用社對1028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甚至到法院要求凍結添贏公司賬戶對楊肅進行詢問時也沒有簽訂協議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海城信用社提供的《汽車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第一條第(三)項約定“……,每月由甲方(海城信用社)按存量貸款余額內部劃轉,調至乙方(添贏公司)基本賬戶”。根據1028賬戶及4525賬戶明細顯示,在2015年1月19日有一筆400萬元的款項從1028賬戶轉入至4525賬戶,海城信用社對此給出的解釋是“因為添贏公司提出申請,由于貸款額度降低要求轉回部分保證金,于是海城信用社將400萬元轉回4525賬戶”。但是根據《汽車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第一條第(三)項約定,4525賬戶并非是添贏公司的基本賬戶,而且浮動保證金的返還也應當是由海城信用社按存量貸款余額主動劃轉,且海城信用社未能提供添贏公司貸款額度降低的證據。因此,海城信用社所作的解釋并不符合協議書對此的約定,此筆400萬元款項轉出的原因不明。2015年2月17日,海城信用社在法院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上已承諾“在法院執行前余額保持不變(允許余額增加)”的情況下,1028賬戶有過資金減少的情形,而資金減少的原因并非是添贏公司替客戶償還貸款,雖然資金減少之后又有同數額資金轉入,但是這幾筆款項的轉出與轉入時間間隔過長,如果僅是海城信用社所說的是由于業務員操作錯誤所致,海城信用社也應當能及時發現。所以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雖然1028賬戶在海城信用社的控制下,但是該賬戶內有幾筆資金的變動并不符合保證金賬戶使用的約定,1028賬戶除了償還貸款的用途之外,還有其他用途的款項變動,說明該1028賬戶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即1028賬戶不構成保證金賬戶,海城信用社對該1028賬戶內的資金不享有質權,人民法院對該賬戶內的資金無需停止強制執行。故對海城信用社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判決:駁回海城信用社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597元,由海城信用社負擔。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028賬戶是否是保證金賬戶。海城信用社上訴主張1028賬戶是保證金賬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具體理由如下:一、2015年1月27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海城信用社查詢添贏公司的賬戶情況時,該信用社并未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添贏公司設立的1028保證金賬戶,此節說明添贏公司沒有在該社設立1028保證金賬戶;二、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城信用社理事長楊肅進行詢問時,楊肅向信用社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回答未與添贏公司簽訂對外賬戶變成信用社內部管理賬戶的協議及質押協議,現海城信用社提供《汽車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書》、《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保證金質押確定書》、《保證金賬戶確認書》,欲證明1028賬戶是保證金賬戶,本院不予采信。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的規定,《汽車按揭貸款保證金補充協議》簽訂后,1028賬戶內有幾筆資金的變動并不符合保證金賬戶使用的約定,1028賬戶除了償還貸款的用途之外,還有其他用途的款項變動,不符合保證金賬戶特定化的要求。四、海城信用社給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在執行中,扣劃23×××28賬戶內的款項至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依法能支付給申請人時,海城信用社對1583589.83元承擔給付責任”。
綜上,1028賬戶不構成保證金賬戶,海城信用社對該1028賬戶不享有優先權,海城信用社不能排除王福芝的民事權益的執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海城信用社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97元,由海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秀軍
審判員 蘇本營
審判員 蔣 策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 曦
書記員 張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