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巖與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9-09-16 10:12:00 閱讀:3358徐巖與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
審理法院: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遼03行終172號
案 由: 行政復議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12日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遼03行終172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徐巖,男,漢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區。
委托代理人:孫忠民,遼寧法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園林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武秋丹,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永生,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悅銥,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勝利南路**號。
法定代表人:余功斌,市長。
委托代理人:王喆,鞍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巖因訴被上訴人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鞍山市住建局)限期拆除決定及訴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遼0381行初19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20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上訴人徐巖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忠民,被上訴人鞍山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田永生、王悅銥,被上訴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喆、王懿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徐巖對其所有的坐落于鞍山市××風景區××組的50平方米房屋進行擴建。擴建后的建筑面積為178平方米,用于經營龍苑平價店超市。經被告鞍山市城管綜合執法局調查后認定,因原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建筑面積為128平方米。被告鞍山市城管綜合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2018年3月29日對原告作出鞍城綜執(千景)限拆決字[2018]第009號限期拆除決定,責令徐巖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原告不服該限期拆除決定,申請行政復議。被告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原告的申請后,于2018年7月3日作出鞍政行復字第(2018)114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被告鞍山市城管綜合執法局作出的鞍城綜執(千景)限拆決字[2018]第009號限期拆除決定。原告不服該行政復議決定,遂訴至本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遼寧省政府關于在鞍山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遼政(2007)212號]:“一、統一鞍山市政府在鞍山市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集中行使下列具體職權:(一)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規定,被告鞍山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具備作出城管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被告鞍山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向本院提交的證據、依據能夠證明其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的規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钡诹臈l:“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钡囊幎?,適用法律正確;且決定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钡囊幎?,被告鞍山市政府具備行政復議的法定職權。被告鞍山市政府提交的證據、依據能夠證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钡囊幎?,履行了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钡诹艞l“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钡谄呤艞l:“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钡囊幎?,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徐巖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徐巖承擔。
上訴人徐巖上訴稱,1、請求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一并撤銷鞍城綜執(千景)限拆決字[2018]第009號《限期拆除決定書》;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鞍城綜執(千景)限拆決字[2018]第009號《限期拆除決定書》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根本就不存在。該決定書所要求拆除的的建筑物不是正在建設的房屋擴建行為。所謂的擴建行為發生在2003年,所擴建房屋已存在15年。被上訴人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卻按正在進行的房屋擴建行為決定拆除,其決定顯失公正、公平。二、鞍城綜執(千景)限拆決字[2018]第009號《限期拆除決定書》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發生前的行為無溯及力。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贝藯l規定,說明被上訴人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執法主體。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鞍城綜執(千景)限拆決字[2018]第009號《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程序違法,是一項顯失公正、違法的處罰決定。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顯失公平,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鞍山市住建局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鞍山市人民政府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另查,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已于2018年12月16日整建制轉至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鞍山市城建局具有對其轄區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職權,鞍山市人民政府具有依申請作出行政復議的職權。一審法院對二被上訴人的職權問題已充分論述,本院不再贅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鞍山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均對房屋建設的申請、審批等相關事宜有明確規定,而上訴人的房屋擴建行為自始未獲得相關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批、許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北景钢?,因案涉房屋擴建而致違反規劃方面相關規定的狀態為繼續狀態,且至限期拆除決定作出時擴建的房屋仍然存在,故被上訴人鞍山市住建局依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主張缺少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徐巖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喬 軍
審判員 史新宇
審判員 胡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于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