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突發疾病后死亡視同工傷”的認定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0-09-14 09:30:00 閱讀:110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個看似清楚明了的法條,隱藏了多個實務熱點與難點問題,下面瀛如律師帶您精析這一條文,讓您不再“霧里看花”。
一、該條款的邏輯語義解析
本條視同工傷的情形,主要是與屬于工傷情形的“三工”要素對比,因欠缺工作原因(即因工作所致)要素的特殊疾病而依法“人為看作”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可分為如下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兩種情形的主要區別在于死亡時間和過程不同,但前提條件是一致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是必要條件和前提條件,死亡時間和過程是結果的輔助條件。
邏輯學中的必要條件是說,必須幾個條件結合在一起,才能產生某個結果,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行,那么這些條件就是必要條件。
本條款的邏輯表達式為: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所以從邏輯語義上說,只有以上每種情形中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才能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視同工傷。
二、該條款的立法目的解析
依法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系《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因此,《工傷保險條例》在規定一般工傷認定之外,又對幾種常見的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導致勞動者傷亡的情形,作出了視同工傷的規定。但視同工傷,畢竟不是正常意義的工傷,因此需要從嚴掌握適用的條件,否則就會導致工傷認定的泛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帶來風險。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引發死亡的后果,只有其符合該條款的全部條件才能認定工傷。
地方社會保險部門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細則時,也需嚴格按照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的原則,不能超越上位法制定下位法。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合理解釋的同時,兼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的權益。
三、該條款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突發疾病回家休息后再送醫能否認定工傷?
從法條的規定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認定為工傷并無爭議。如果突發疾病并未當場死亡的,是要直接送往醫院救治還是可以在家休息后再送醫院搶救?從發病到回家休息直至送醫死亡是在48小時內發生的,能否視同工傷?實際上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應有緊密的先后順序和邏輯聯系。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因此不能作視同工傷的認定。
(二)“發病后直接送至醫療機構搶救”是否是該條款中視同工傷的法定要件?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身體不適,基于普通民眾對疾病的非專業認識,未能察覺到自身情況需要緊急救治,而是將基層衛生院所的下班醫生請至家中救治,無效后轉至醫院進一步救治,48小時內死亡的情況應如何處理?也就是說發病后直接送至醫療機構是不是該條款中視同工傷的法定要件?
瀛如律師認為,認定“視同工傷”時應考慮立法目的和正當理由。如果勞動者發病于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上,發病、搶救、死亡并未間斷,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后順序和邏輯順序,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而不能僅僅因為其“回家了”而不給視同工傷的認定。否則從法理上講,是人為拔高了作為一般人對醫學專業知識和疾病風險的認知,不符合認知常理、常情,顯失公平,也與《工傷保險條例》保護職工權益的立法精神相悖。
(三)因過度搶救而超出48小時能否視同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48小時”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的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搶救已經確定無存活可能,只是用人單位或家屬不放棄搶救,連續搶救,致其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的,能否視同工傷呢?
瀛如律師分析,任何法律條文的立法應有之意都該具有防止隨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防止違背社會倫理現象發生的主旨。該條款規定更是如此。
如果在48小時之內病人已出現心跳停止或腦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癥狀,并經過醫院診斷確定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性,但用人單位或家屬強烈要求繼續搶救超過48小時的,應視同為工傷;如果在48小時之內并未出現心跳停止或腦死亡或呼吸停止等已無救治可能的癥狀,醫療機構也不能確定是否有繼續存活的可能性,用人單位或家屬堅持要繼續搶救超過48小時的,則不屬于過度搶救,不應視同工傷。
比如勞動者在搶救時已深度昏迷,光反射和生理反射消失,在搶救的48小時內呼吸已經停止,瞳孔散大。此時就說明已無救治可能,只是在其家屬及其單位不放棄治療并積極要求下,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并繼續搶救,才導致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時間顯示為在48小時外死亡,這種情形下應視同工傷。
四、瀛如律師針對該條款對用人單位的提示
該條款是勞動者申請視同工傷的法定標準,社保部門和法院都會嚴格依照法定標準認定。因此,當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時,用人單位要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留住發病搶救的證據,如寫明突發疾病經過和搶救情況;事發第一現場的二人以上證人證言等,勞動者現場死亡的,要求急救部門出具急救過程證明和死亡證明,勞動者沒有死亡的,及時送正規的醫院進行搶救,當勞動者在送醫后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及時要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和死亡證明,并在勞動者死亡一個月內,向當地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視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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