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耕好公司章程這塊“自留地”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0-10-27 09:08:00 閱讀:959“財富的一半是合同”,同理,經營公司需要通盤考慮謀篇布局,合理地處理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經營中最重要的“合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一私法基本規則,《公司法》中存在太多允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的權利義務,這種賦權就好比《公司法》留給股東的寶貴的“自留地”,妥善利用,則會成為公司發展的“夜草”;忽視它,則會在禍起蕭墻之時悔不當初。
公司章程大到可以約定關乎公司控制權的內容,小到可以約定公章的保管與使用等“雞毛蒜皮”的內容。鑒于篇幅有限,本文僅就眾多關鍵約定中的至要內容進行列舉,希望能夠對各位看官有所啟發:
對外投資、擔保等重大條款
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這類行為都是可能影響公司重大利益的經營行為,鑒于這些行為的后果可能對公司造成“毀滅性打擊”,所以,公司章程有必要對此進行特別約定。
【法律解析】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公司是否可以對外投資、擔保;由公司的哪個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是否進行投資、擔保;公司對外投資、擔保的限額。
【實操建議】由于投資、擔保行為可能會動及公司之根本,建議由股東拍板比較穩妥。當然,考慮到召開股東(大)會的難度比召開董事會的難度較大,且股東通常會在董事會里安排自己的“代言人”,因此,將此類事宜(能否投資、擔保及其限額)交付給董事會決定亦可。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惫识?,公司章程不得對這類擔保做出與此不同的約定。
重要角色的職權與行為限定——以經理職權為例
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公司管理人,負責公司日常事務的處理,執行公司董事會的決定,《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進行約定。
【法律解析】經理的職權源自董事會的授權,故而,經理的職權肯定不能超過董事會自身的權限。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擴大/限縮經理的職權,也即,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對經理的職權作出個性化的設計。
【實操建議】公司股東要結合公司控制權考慮對經理的職權作出特別約定,增大經理職權,股東獲得了自由;限縮經理職權,股東獲得的是安全。如何做到收放自如,考驗的是股東的智慧與能力。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法》明確規定我國的公司資本采認繳制,即只要求股東認可繳納資本數額并在約定的期限繳足該資本即可,并不要求在公司成立之初即實際繳付公司的注冊資本。這樣的資本安排有利于放大資金的效用,但不可避免地增大了公司債權人的風險。
【法律解析】除個別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直銷公司等二十余類有限公司)之外,絕大部分公司都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在章程中載明即可。根據《九民紀要》的規定,在通常情形下股東對出資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特殊情況除外——A.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B.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實操建議】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度要與公司的經營性質相匹配,不能畸少;在合理范圍內,可以將出資時間約定一個較長的期限;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未按期繳納注冊資本金的情形下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
經營公司就是將自己的資源與他人的資源進行對接,并能夠在獲取合理利益后,將利益股東之間進行合理地分配。制定公司章程就是在為這一系列行為實現挖好溝渠,以避免日后在決策環節、管理環節、利益分配環節出現令人不快的僵局,甚至從根本上動搖公司繼續經營的基礎?!爸艺咧^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我國公司法即將啟動全面大修,瀛如律師會時刻關注公司法的最新動態,希望能在瀛如的助力之下,在發生公司股東之間的紛爭之前,把公司章程這塊《公司法》留給公司經營者的“自留地”耕種好。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大家不再慨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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