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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立“家規”,行之有效才是“王道”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0-10-27 09:23:00 閱讀:988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是企業的“家規”。然而這部“家規”,也并非企業“大家長”完全說了算,尚有事后法律評價一說——用人單位依據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作出處罰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被訴時,法院通常會對該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實踐中出現大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不被法院認定的情形,其后果當然是企業依“家規”做出的具體處理決定被撤銷,并判決企業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企業在備受打擊之后發現,“合法性”才是企業“家規”的定盤星。

    為什么企業依“家規”內容“清理門戶”,效力卻可能不被法院認定呢?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種類繁多,有關于勞動基準的,有關于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的,還有關于用人單位內部行政管理和勞動者福利待遇的等等,但無論內容如何龐雜,都具有如下特征:

    1.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2.制定上具有很強的不平衡性和單方利益表達性;

    3.基本上屬于用人單位強制性規定。

    以上三個特征充分表明,在“強資本弱勞動”的不平等地位下,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起草,勞動者很難做出反對的真實意思表示;一些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基本上是“走個形式”,對于聽取勞動者的意見,用人單位更是有很大的選擇性;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協商要求和意見,用人單位采納的比例很低。

    因此,與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規章制度由企業單方表達權益,又對勞動者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雙方發生糾紛,法院勢必要出面對“一邊倒”的“家規”給予效力認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企業如何用好“家規”,使“家規”行之有效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家規”要奏效,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比如“凡本單位的雙職工,男職工調出,妻子必須一同調走”、“試用期無工資”、“女職工入企業N年內不能懷孕生小孩”等都將因內容違法而不產生法律效力。

    2.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時規章制度的程序價值不可小覷,一旦法院以此做出否定性的認定,規章制度將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企業也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3.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要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具有法律效力。

    瀛如支招】用人單位可采如下方式公示規章制度:

    瀛如支招】用人單位可按如下操作方式向勞動者告知規章制度:

    企業應依據法律之規定,充分重視規章制度的程序價值,盡量平衡企業與員工的利益,讓“家規”合規,讓“家規”行之有效,才能為你所用!

    (聲明:本文作者系遼寧瀛如律師事務所律師,轉發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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