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如教您辨別“上海別車案”中的“刑拘”和“行拘”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0-10-27 09:34:00 閱讀:1001近日的上海隧道別車案引發網友熱議和討論,為啥都是“別車”,處理結果卻大不同,瀛如律師幫您分清黑(車)白(車),辨明責任,畢竟“行拘”和“刑拘”出現在一個案件當中,讓人著實傻傻分不清。
視頻來源于騰訊視頻
案情回顧:2020年10月13日,上海高速路上隧道內,一輛黑車超越一輛白車時,車身剛過白車車頭,就開始強行別車,嚇得白車趕緊剎車;就在這時,白車路怒癥犯了,進行“報復”,對黑車進行別車,造成黑車與隧道壁發生碰撞,引發事故。處理結果是黑車司機被行政拘留和罰款1500元,白車司機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
“刑拘”和“行拘”有何不同?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障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本身具有懲罰性。
其次,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白車司機);而行政拘留適用于依照行政法律應予懲戒的人(黑車司機),并說明其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再次,二者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黑車司機)。被實施了刑事拘留,意味著行為人(白車司機)已經被刑事立案偵查,下一步有可能被提起刑事訴訟及進行刑事審判。
那么問題來了,在上海隧道別車案當中,同樣是別車,為何一個“別”成了刑事責任,另一個只是行政責任呢?在這里還必須引入兩車的具體行為及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來說明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追逐競駛,在司法認定上是有具體表現的,既可能是先前具有意思聯絡因競賽引起的,也可能表現為開斗氣車、對象大多為陌生的機動車,多呈現追逐、阻攔、挑逗行為,目的在于給對方制造風險、障礙。
白車司機因黑車司機的“疑似別車”行為,因路怒隨即超車、別車的行為本身具有“報復一下”、“給你點顏色看看”的主觀惡意,恰恰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白車突然超黑車后馬上并線,近距離駛入黑車前面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危險駕駛行為。
瀛如律師提示:競駛型危險駕駛罪往往打擊的是駕駛人的“變態”心理,而不是“尋?!毙睦?。行為表現為開斗氣車,具挑逗性,行為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對方機動車輛的行駛狀況,在機動車之間穿行,挑逗、刺激對方,忽視道路主要狀態,給附近車輛行人帶來不確定的危險。
有了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行為是不是就構成危險駕駛罪了?
不是所有具有危險的追逐駕駛行為都構成本罪打擊的對象,因為機動車作為一種機械交通工具,其正常行駛本身就存在危險可能。除具有主觀故意因素外,還必須構成“情節惡劣”才成立本罪。嚴格來說,黑車的行為也具有追逐競駛的部分行為表現,黑車司機從外側車道上,變道至內側車道,與后車距離過近,屬于違法駕駛機動車,排除主觀故意因素,其行為尚未構成“情節惡劣”,只能按照交通安全法對黑車司機處以行政處罰。
本案中白車司機“情節惡劣”嗎?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判斷標準和考慮因素,理論和實務中尚無固定依據。瀛如律師整理了相關案件認定“情節惡劣”的考慮因素: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行為人所處的環境、潛在的危險性、駕駛人心態、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方式與次數、是否存在預謀等。
白車司機的行為發生在車流量較大的隧道高速路內,在自覺被“別車”后,產生路怒情緒,不顧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強行報復性超車、別車,主觀心態有沖動、放任、不計后果的間接故意,屬于故意給對方制造風險、障礙,并產生危害后果,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情節惡劣”。一旦其行為被刑法界定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時,就已超出了一般行政責任的處罰范疇,必須動用刑事手段予以打擊。而且,凡以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者,法律還規定了應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駕的行政處罰。
瀛如給各位司機的小貼士:
1.提速超車時,首先要觀察和判斷后面行駛的情況,在確定后面沒有車輛欲超自己的情況下再觀察和判斷前方的情況。
2.開車行駛時,除了保持與前后的安全距離外,還應盡量避免與左右側的車輛保持并列行駛,通過提速超車或放慢速度來錯開并列行駛者。
3.拐彎或并道時,應先扭頭看一下車的后面再看反光鏡。因為,有時反光鏡調節得不好會有死角現象,此外,轉向燈打開后會使靠近自己的車輛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幾率,僅從反光鏡不能完全判斷正確性。
瀛如律師再次暖心提示:
開車別生氣,生氣別開車,再生氣也別“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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