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戶籍人員是否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0-11-09 13:22:00 閱讀:820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從功能上講,宅基地既有財產屬性,又有社會保障性。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長久以來,城鎮戶籍人員在繼承宅基地問題上一直都有著法律和政策障礙,如此帶來的后果是在某種程度上淡化、降低了宅基地作為物的價值。
2020年9月9日,自然資源部經住建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并專門發文《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明確了包括“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等九個問題。
內容如下:
必須說明的是,這并不是一項新出臺的政策,只是有關部門在答復建議的過程中,對相關政策的梳理和明確。事實上,《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早已對這一問題做出了規定,只是由于實踐操作層面未充分落實,從而使得社會公眾對此問題一直沒有形成準確的認識。
【解讀一】城鎮戶籍人員可以繼承≠繼承后可任意流轉
《答復》明確城鎮戶籍人員可以基于《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并且,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一并獲得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及該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繼承完成之后,城鎮戶籍繼承人僅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宅基地所有權依然屬于集體,宅基地資格權則無權獲得。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繼承后無意在農村居住的城鎮戶籍人員是否可以將繼承獲得的宅基地轉讓呢?回答是:不能?!洞饛汀分兴Q的“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這種登記內容意味著這種情況下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宅基地權利有著本質上的不同?,F有法律與政策,尚不允許宅基地自由流轉。2015年初,中央對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作出了統一部署,但在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方面的實踐仍是相當保守的。
【解讀二】城鎮戶籍人員可以繼承≠城鎮人口可以購買農村宅基地
根據當前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城鎮人口不得購買宅基地仍是底線所在。2019年9月11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再次強調:“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這些一系列的嚴格規定,都是為了防范資本大量吃入宅基地,侵害農民利益,形成未來社會的發展隱患。
【解讀三】未來可期
此前,在有關農村宅基地繼承或共有物分割案件的處理中,調解組織、人民法院等機關和組織通常以權利主張人的“城鎮身份”而阻卻其請求。形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農村宅基地的性質還沒有得到很好的明確,我國關于農村宅基地的土地政策還在待定狀態。穩慎始終是國家對待土地問題所必須持有的態度,隨著我國城鄉融合的發展,宅基地的功能也會悄然發生變化。等到了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可以忽略或者有替代性保障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又渴望通過這一權利變現之時,國家在宅基地流轉方面的政策才會有所調整。
本次多部門對這一問題的明確引起了如此大的社會關注,與城鄉融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大背景不無關系。人們對自己的幸福生活有著越來越多元的認識,未來我國與宅基地有關的法律與政策也一定會對這些“向往的生活”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