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如解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十大亮點(一)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0-12-05 20:13:00 閱讀:681《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已進入倒計時,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稱為公民權利的宣言書。尤其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婚姻家庭編亮點頗多。瀛如律師團隊接下來從實務角度整理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十大亮點,并逐一進行解讀。
亮點一: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
民法典第1043條的規定,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一款。該條款屬于倡導性和宣示性規范,實務中把握該條款應注意以下要點:
1、基于倡導性規范的立法意圖,沒有具體權利義務責任的規定。若僅以本條為依據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本條只是可以作為加重加害一方的懲罰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單獨判決的依據。
2、該條中夫妻的忠實義務已上升為原則加以規定,有利于對生活中的第三者插足,通奸行為等不道德的行為起到威懾作用。本條款也是在離婚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懲罰,對受害一方進行補償和救濟的法律依據之一。
3、再度回應了“高發”案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小三兒”的法理及依據。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則,同時也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應認定贈予小三兒錢款的行為屬無效行為。小三兒受贈的錢款,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予返還。
4、該條也為遺產繼承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遺產繼承問題,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還關系到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風尚。我們甚至看到了這類判決結果:非法定繼承人贍養了老人也可能享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權利(例如老人的孫子女一直單獨贍養侍奉老人終老,法院判決該孫子女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權利)則是該條情理法的體現。
亮點二:設立離婚冷靜期。
引導當事人在是否離婚問題上秉持著審慎的態度,盡量維護既有的家庭秩序,是《民法典》1077條設置的初衷。瀛如律師對此解讀如下:
1、離婚冷靜期,必須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民政部近期也回應民眾關切:“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有家暴、重婚等情形,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
2、離婚冷靜期具體操作時的注意事項——“兩個30日”。(1)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2)當事人雖然沒有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但在期滿后的30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就視為當事人撤回了離婚登記申請。
即第一個30日為“主動撤回”,第二個30日為“被動撤回”。
3、離婚冷靜期設置的法律評價。既給了當事人一個審慎考慮的時間,同時也體現了本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格外尊重。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督促當事人盡快完成離婚相關的程序事宜,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處于穩定的狀態。當然,中國之大,婚姻狀況千差萬別,且婚姻帶有明顯的私權性質,此次法律的介入的初衷也只是為了當事人能夠作出更細致的甄別和更理智的判斷,當事人不能奢望一個冷靜期制度設計就能解決離婚面臨的所有現實問題。
亮點三:“久拖不判離”得以解決。
現在《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實際生活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當事人處于分居狀態滿一年的事實本身就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也是合情合理的。
亮點四:首次規定家事代理權。
《民法典》1060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上的單方決定權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上的平等協商權。
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1、夫妻分居期間是否互負家事代理權?
對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仍然適用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權制度,原因是夫妻雙方雖分居,但二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沒有因此消滅,同時,夫妻內部關系并不是交易第三人需要考慮的因素。不需要承擔因夫妻內部約定而帶來交易風險的不穩定性。
2、如何判斷某一個行為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呢?
瀛如律師認為應該考慮“三個是否”:這個行為是否會對夫妻共同生活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是否改變家庭生活狀態,是否符合家庭生活水平。
同時應當將某些對家庭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予以排除:a.不動產以及大額動產的處分,b.大額擔保與借貸,c.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價值巨大商品的行為,d.風險較大的投資行為,e.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行為,比如繼承權的放棄,子女的送養,收養等等。以上例子不應認定為一方有家事代理權。
亮點五:全職太太享有離婚補償請求權。
不論夫妻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共有,只要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在離婚時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立法作出這樣的修改,切實加強了婚姻關系中對女方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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