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冊資本越多越好嗎?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1-02-28 14:25:00 閱讀:137公司的注冊資本指的是公司在公司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確認的資本總額,是股東已經繳納和承諾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自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也即,只要不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理論上來說,承諾繳納的出資期限可以是“一萬年”。據此,有的人認為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隨便填”!
本文欲理清這個問題,探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不是越多越好——
可以說,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的“場面”,但公司的真正實力是需要通過公司的現金流、營業額、利潤、用工規模、固定資產、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判斷。簡單地說:注冊資本少,公司實力肯定不行;注冊資本多,公司實力也不一定行!如前所述,自2014年我國實行公司資本認繳制開始,很多人將這一制度誤讀為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隨意設定,進而,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以及在一些投標活動中具備入門條件,就盲目設定過高的注冊資本。這一問題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到今天,已經暴露出了越來越大的風險,需要警醒!
風險一:特定情形下,股東認繳的出資會被法院加速到期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第6條的規定: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瀛如律師提示】
1. 如果公司股東不想在自己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需要依法申請破產。但申請破產也意味著對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及公司資產進行一并處理(《會議紀要》做此規定的目的是要實現對該公司全部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對公司來說意味著徹底的終結。
2. 切忌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再延長出資期限,這種做法是典型的弄巧成拙。股東在設定出資期限時要對經營風險提前進行充分預判。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對“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時,法院能否判令出資義務尚未屆履行期限的股東在尚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這一問題的觀點是“原則否定、例外肯定”,即:“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個或部分債權人起訴請求股東以其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支持。某項債權發生時,股東的相關行為已使得該債權人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額產生高度確信和依賴,在公司不能清償該債權時,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東以其尚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額向該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strong>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未進入破產程序就被法院加速股東繳納出資期限的案例出現。
風險二:可能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近幾年,人民法院為了解決“執行難”,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在法律的框架內做了一些突破性的嘗試。
如在閩侯縣人民法院(2018)閩0121執異24號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法院認為:在執行(2018)閩0121執216號申請執行人XX與被執行人福州駿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福州駿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無財產清償債務。公司資本作為公司債務的清償能力保障,對于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公司無財產清償債務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其未繳出資需提前向公司履行,亦即向公司債權人代位清償。第三人林XX和宗XX應在未實際繳納的出資額范圍內對異議人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異議人請求追加第三人林XX和宗XX為本案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又如在河南焦作山陽法院判決郭某訴某輪胎公司等執行異議之訴案中(案號:(2018)豫0811民初963號),法院認為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至即轉讓股權,應視為其以行為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未屆的出資義務,屬于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瀛如律師提示】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有限責任產生的意義,超過了蒸汽機的發明?。?strong>公司資本認繳制雖然放寬了注冊公司的入門條件,但絕不等于降低了對“承諾出資”的看重。未來會不斷地產生與注冊資本相關的司法案例。
此外,瀛如律師還要提醒您:除了以上風險之外,投資人還需要關注與欠繳出資款而產生的稅收風險,具體可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兩部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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